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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2019-10-24 20:41     (点击: )

贵师院发〔2017〕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院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不可或缺的职业训练环节,是对学生专业知识掌握和相关能力形成的综合检验。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的方式、性质、时间、内容要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工作是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教育)实习。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习工作实行学校进行宏观统筹管理,各学院具体分管的管理模式,实习基地由各学院分管、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实习工作管理,引导实习生树立正确的实习观念,明确实习目标,保证实习安全和质量,学校成立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以外的其他副校长、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教务处、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团委、招生就业指导处、计财处、后勤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含继续教育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分管实习工作副处长、各学院分管实习工作副院长组成,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实习相关管理制度;

(二)监督二级学院按要求开展实习工作,审批各二级学院的工作实施细则;

(三)组织校级层次的实习动员、评优和总结工作;

(四)实习工作对外宣传;

(五)组织学院之间、学校之间经验交流和学习;

(六)经费划拨和审批;

(七)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协调和审批;

(八)校级层次的实习工作档案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实习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设置实习工作办公室(或专门负责的教研室)。院级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学院的实习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按要求实施。实施细则要明确实习生的工作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准,确保达到实习目的。师范专业学生实习期间应完成课堂教学、教研活动、班级管理等实习工作任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增加教育行政管理、社会调查等实习内容。非师范专业学生实习任务由各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

(二)组织落实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学院实习计划(或实习工作方案),加强对本学院的实习工作监督和管理。

(三)组织实习工作动员、岗前培训等实习准备工作。认真开展实习动员,召开实习动员大会,传达学习学校实习相关文件及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岗前培训,师范专业要组织学生开展试讲、见习等岗前培训工作,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并对岗前培训成绩进行评定,确保学生教学技能人人过关;非师范专业结合各专业特点,组织学生开展见习、技能提升和专业素养培训等岗前培训工作,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并对岗前培训成绩进行评定,确保学生专业技能人人达标。

(四)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和维护。根据教学安排选派实习生到各实习单位,负责本学院所分管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和维护。

(五)按要求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高校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实习的“双导师”制,并制定措施促进校内、外指导教师之间的有效沟通。根据各专业特点,实习前对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实习指导的业务培训,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学习学校实习相关的文件和管理规定;实习期间组织指导教师深入学生实习单位进行巡视和指导,召开实习指导工作例会,了解各个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情况,加强指导教师间的沟通和交流;实习结束后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各实习小组的实习总结工作。

(六)分散实习审批和管理。

(七)负责实习手册印制。实习手册印制模板由教务处提供,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对模板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实习手册模板需报教务处审批。

(八)实习成绩的评定。

(九)组织院级实习评优和总结工作,报送校级评优材料。

(十)院级实习材料归档与管理。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为保证实习质量,校内每个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校外每个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人。

校内指导教师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实习安排,制定实习指导计划,认真完成实习指导工作任务。

(二)对学生的岗前培训进行有效指导并对岗前培训成绩进行评定。

(三)协调处理好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为学生讲解实习相关注意事项,监督学生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并协助解决。

(四)督促学生认真做好实习记录、收集实习相关材料、填写实习手册。

(五)负责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文明实习和安全实习的教育,严格执行安全实习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

(六)做好学生实习考核、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实习成绩评定以小组评议的形式开展,并有小组评议记录。

(七)按要求填写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做好相关记录。

校外指导教师的职责参照校内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八条  学生的要求和工作职责

(一)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实习生应服从学校、学院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对违反纪律、不服从管理、态度不端正且经批评教育后仍然不改正的实习生,指导教师有权建议实习领导小组停止该生的工作和学习,成绩记为不及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交国家公安机关处理。

(二)虚心接受双方指导教师的指导,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应及时请示汇报,必须取得双方指导教师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融入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角色,按照实习单位正式员工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工作,刻苦学习,生活简朴,衣着整洁大方,要以身作则。

(四)按要求完成实习工作任务,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汇报实习工作情况,每个月汇报次数不得少于1次。

(五)实习期间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须办理有关请假手续,请假1天以下,由实习单位批准;请假1天以上需由实习单位同意,报学生所在学院及分管学院批准。

(六)爱护实习单位的一切公共设施,需使用实习单位的设备,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用后应及时归还。

(七)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做好实习工作记录,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章  实施与监控

第九条  实习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形式、内容实施。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要求确定实习起止时间。

第十条  实习岗位应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实习分为集中、分散和其他三种类型。集中实习为学校统一安排到指定实习单位的实习;分散实习为学生根据学校、学院规定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实习;其他类型为由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同意免修实习的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实习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结合本学院的实习工作安排,制定实习计划(或实习工作方案)报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查备案,计划(或实习工作方案)包括实习目的、内容、指导教师安排、学生名单、思想动员、前期培训、岗位落实、任务实施、过程监管、成绩评价、交流与总结、突发事件预案、经费预算等内容。

(二)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习岗前培训、思想动员、安全教育等实习前期准备工作。

(三)安排集中实习学生到对应实习单位,优先选派学生到优质实践基地和本学院所建设的实践基地实习,各专业集中实习比例不得低于80%;审批分散实习和其他类型实习学生的申请,分散实习根据《贵州师范学院分散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学院根据实习工作安排,选派带队教师送集中实习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生进驻实习单位后,各学院通过电话、QQ、微信、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集中、分散实习学生开展巡视和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实习生工作动态,解决实习过程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实习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教师和学生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各学院的实习巡视和检查要做到100%覆盖。

(五)学生完成实习工作任务后返回学校,各学院选派带队教师接集中实习学生返校,同时做好实习生返校后的后续工作安排。

(六)根据成绩评定标准,结合学生在实习期间全部工作表现开展实习鉴定和成绩评定工作,评定的要素主要包括态度、纪律、工作效率、实习效果等方面,实习最终成绩采用五等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各学院按时将成绩以等级分数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将载入学生学籍档案,不及格者不准予毕业,作结业处理,不及格者可进行重修,重修根据《贵州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课程重修管理细则(试行)》执行。成绩评定标准如下:

1.优秀:能非常好地完成实习工作任务,做好过程记录,认真填写实习实践手册,过程材料真实、全面、丰富,态度认真,服从安排,积极主动,遵纪守法,综合能力非常突出,业绩非常明显,受到实习单位表扬。

2.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做好过程记录,认真填写手册,过程材料真实、全面,态度认真,服从安排,遵守纪律,综合能较力强,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

3.中等: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做好过程记录,认真填写手册,服从安排,遵守纪律,在教师指导下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

4.及格:基本上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服从安排,遵守纪律,知识掌握和业务能力基本达到岗位要求。

5.不及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

(1)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

(2)不提交实习手册等材料;

(3)缺勤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违反纪律,经教育后仍不改正。

各学院可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细化评分标准,制定符合专业特点的评分标准。

(七)实习学生返校后,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工作安排,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实习总结工作,形成学院实习工作总结报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工作总结的内容至少要包含以下几点:

1.本学院各专业集中和分散实习人数、比例;

2.最终实习工作安排与实习计划中的数据对比与分析;

3.选派到各个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人数统计,实习基地管理和建设分析;

4.实习生实习工作满意度调查结果与数据分析;

5.和实习有关的其他数据与分析;

6.实习工作取得的成绩或工作亮点、存在问题、今后整改措施以及对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建议。

(八)教务处、二级学院分别组织实习的校级、院级评优工作,在每年2月-4月进行,评优工作根据《贵州师范学院实习管理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实习经费的划拨和使用根据《贵州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实习安全管理根据《贵州师范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根据《贵州师范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入伍学生申请免修毕业(教育)实习,相关要求根据《关于做好入伍学生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有特殊需求的实习生做出合理的安排,严格审查,根据专业特点的不同,可以用其他实践内容代替一定比例的实习内容,既要能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又能满足实习生的特殊需求。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学院的实习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同意后实施,确保实习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贵师院发〔2015〕9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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