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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4-10-10 15:00     (点击: )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鼓励和调动在校学生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特设立在校学生科研项目基金,以资助在校学生的科学研究活动。为使本活动得到有效开展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一条 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坚持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研精神,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与创新相结合。

    第二条 学生科研项目的申请条件

    (一)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

    (二)能够保证进行研究工作必须的时间;

    (三)有本校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

    (四)在规定期限内能完成项目研究内容。

第三条 学生科研项目申请程序

    (一)申报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

    (二)符合申请条件者,需组织3人以上的科研团队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必须明确项目主要负责人;

    (三)每个学生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

    (四)在资助项目完成前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五)学生申报科研项目,需认真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表》,填写时要求逐栏详细填写,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必须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的方式结题。

    (六)申请者指导教师书面推荐;

    (七)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者的条件、申请资助项目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择优推荐。被推荐的项目由各学院院长或分管科研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校科研处。

第四条 项目的审批立项程序

    (一)各学院对推荐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二)学校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

    (三)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立项;

    (四)每年立项数目由科研处根据当年科研经费情况及申报情况确定。

第二章 项目的执行与管理

    第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立项批准的内容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受资助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凡因故中止研究活动或研究人员有调整、项目研究的内容需改动者,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或分管科研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处批准。

    第六条 建立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有效结合机制。经学院及指导老师同意,校级学生科研项目可以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可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向相关答辩委员会提交答辩,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计入成绩档案;成绩优秀的优先考虑推荐为学校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大学生科研工作。活动的开展范围、参与学生人数、成果水平等将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学院应把学生的科研活动纳入议事日程,从项目的申报指导、指导教师的遴选、中期检查、经费使用、结题等方面加强组织和管理,对学生科研活动在时间安排、实验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如发现项目资助不当或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活动的条件时,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中止或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九条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对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学院说明原因。经学院批准可以延长期限的项目,延长期限最多为一年。对无故中止研究或因故而未完成的项目,撤销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学生科研项目。确因教师指导不力导致学生不能完成课题研究,扣指导教师年终科研积分50分。

    学院每年需将申请延期结题的学生项目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

    (一)受资助的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如下材料:

    1. 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1式4份,个人、学院、指导教师、科研处各1份);

    2.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发表论文需注明“贵州师范学院XX年度校级学生课题研究成果”,否则不予作为成果办理结题;

    3. 其它与该项目有关的附件资料;

    4. 延期的项目需提交经学院同意的延期申请。

    (二)为便于兑现学校资助的经费,科研处每年4月和10月统一受理学院报送的结题材料(验收表,结题项目一览表)。科研处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的学院,学校将收回结题审核资格并通报全校。

    (三)理工科类学生与指导教师合作发表论文,如果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必须明确注明),可认定通讯作者为第一作者;社科类学生作为第一作者与指导教师合作发表论文,可将指导教师视为第一作者。所发论文作为指导教师的科研成果,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待。

第三章项目资助及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学生科研项目基金的经费列入每学年的学校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每项项目的立项经费为文科1000元,理科1300元,学生所在学院应给予500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学院划拨配套经费用于科学研究,学校资助经费待公开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后拨付。

    第十四条 经批准资助的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核定后,将指标下达到各学院,以学院为单位到财务处领取学生科研经费(学院配套部分),统一报账。

    第十五条 项目组的报账需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经费实际开支包括: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文具费、上机费、印刷费以及其它与项目有关的合理开支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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