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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15-10-12 19:28     (点击: )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交流的管理,规范学术交流活动,构建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科学研究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是: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为我校师生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或与师生座谈交流探讨学术问题。

   第二条  被邀请的专家、学者应学术成就显著,学术造诣较高,政治立场坚定,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校、院或部门二级管理,由校、院或部门分别组织。

   第四条  各学院、各部门的学术交流活动由本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管理。各院、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并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的《学术讲座统计表》交科研处。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邀请的专家、学者所讲内容由邀请单位把关,经费由邀请单位负责。邀请单位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要进行认真了解,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校级学术交流活动由科研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各部门于每年3月初将本单位所拟办的校级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各学院、各部门的计划制定校级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

   第七条  邀请专家、学者举办校级学术交流活动,须填写《学术报告登记表》,表中应具体说明报告人身份、报告主题、人员规模等情况,经学校同意后方可邀请。

   第八条  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其讲学酬金由学校支付。支付标准为:校内专家、学者:每次300-500元;校外专家、学者:每次500-800元;国内外知名专家的讲学费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应尽可能利用校外专家、学者来黔开会或到其它高校讲学的机会,邀请他们来我校讲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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