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规范考试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的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第三条 考试工作依照本规定、学校相关规定、教学计划进行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学期考试前,学院要召开有关考试工作专题会议。
1、院领导根据学校对考试工作的要求和学院具体情况,研究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
2、召开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议,部署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3、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营造健康向上的考试氛围。
第五条 停课复习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的,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公共必修课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安排。
第七条 考试的考场、监考人员由学院安排。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随机编座,学生对号入座的方式。每40人及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每增加20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中必须有一名是任课教师。
第八条 考查课、体育课、公共选修课的考试(考查)工作应在期末停课前结束。
第九条 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需经学院、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考试安排表由学院秘书负责编排,制表后于考前一周报教务处。考试过程中需使用计算工具(如计算器等)的必须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学院应给每一位监考人员发监考任务通知书,其上注明考试时间、地点、取送卷地点、考试班级和应考人数。
第三章 答疑与命题
第十二条 期末复习的范围应是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不得泄漏或变相泄漏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停课复习考试期间安排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个别答疑,并将答疑的时间、地点通知学生。
第十四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主要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的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适当。基本题占40%~60%,综合题占30%~50%,有一定难度的题占10%。命题时应同时确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试卷上注明每道题的分数。
第十五条 各课程均应同时拟定试题不同但分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阅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院长签字,最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统一命题。
第十七条 各课任教师应将平时检测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笔试、口试与实践操作相结合,考试与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相结合,以有利于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利于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以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形成多样的考试方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十八条 所有卷面考试均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试卷,试题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
第十九条 学院必须在考前两周提交试题,院领导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交教务处印制,并在印务单上注明印卷份数、取卷时间及其它要求。
第二十条 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在印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卷室。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一条 领卷时,应清点试卷份数,检查试卷印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若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试卷在考试前属学校机密文件,将试卷按各考场学生数分装密封后存放于办公室内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试卷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回家。
第二十四条 阅毕试卷属学院教学档案,应按要求装订好并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试卷装订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基本要求,所有考试试卷均需装订成册。装订成册的试卷包含的内容为答卷册封面、学生考试成绩表、考试成绩分析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表、考场记录表和学生的考试答卷。
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封面,封面上的内容填写要齐全。
考试成绩分析表要对学生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作出恰当的分析与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期不断的提高教学质量。
学生考试答卷的排列顺序应与学生考试成绩表的顺序一致。
考场纪律正常的将原始考场记录表装订到试卷内,有违纪或作弊记录的将复印件装订到试卷内。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答卷原则上应在批阅前进行密封。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抽样检查教师的阅卷情况,抽查量不低于试卷总量的20%。
第二十八条 学生单科成绩一律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由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录入成绩。成绩核对无误并提交后,由任课教师打印出成绩表,并签字认可。成绩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院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各留存一份备案,另一份用于装入试卷袋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作弊或缺考,其成绩均以0分计,并在打印出的书面成绩表上注明。
第三十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实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高于3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50分的,总评成绩不能评定为及格。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严重不符合正态分布的,由教研室分析原因并提出校正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处批准后,对成绩进行系统的校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必须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的成绩,学生应尽早确认自己的成绩。
第三十二条 阅卷结束后发现阅卷有误,或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查询时,须填写《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学院院长同意并指定两人以上同行教师复查试卷,由复查试卷的教师在试卷上更正,并将更正原因、依据详细填入《数学与计算机学学学院成绩复查申请表》中,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复查试卷的教师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
第六章 巡视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成立考试工作检查督导组,于考试日全天巡视检查本学院的所有考场,检查、考核并通报整个考试组织、监考及考风情况。
第七章 监考守则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须提前到达指定考场,清理、布置考场。于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第三十六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组织学生入场按指定座位就坐。考试开始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宣布本考场考试课程、时间和班级,宣读考场规则,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与学生本人是否相符,桌内物品是否放到指定地点等。
第三十七条 发放试卷后,宣布试卷纸张数并提醒学生清点试卷纸张数;开考后,提醒和督促学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监考教师不得与学生交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卷面字迹不清的,要当众说明并写在黑板上。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收发卷;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延长时间。
第四十条 到达考试结束时间时,监考教师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退场,并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齐。
第四十一条 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行为,按第十章所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看书、谈话或做其它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手机必须调成振动状态或关机,不得在考场内接听电话,不得坐着监考。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于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并上交(包括作弊物证)。
第八章 考场规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须提前15分钟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时将本人有效证件放置在桌子左(右)上角,以备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检查清理考场,将座位周围、本人桌凳及伸手可及范围内的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凡闭卷考试,不得将书籍、笔记、文具盒、草稿纸、垫物、掌上电脑、快译通、具有存储数理化公式功能的计数器、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已携带者须在进入考场时集中放到指定地点)。开考后在课桌上、桌内及伸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以上物品均按违纪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开卷考试,只允许携带规定范围内的参考书籍、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其他形式的考试,按相应的考试要求携带相关物品。
第四十八条 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该课程按旷考论。开考30分钟以后,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九条 学生接到试卷后,应当场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页立即举手声明,申请补发。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等物品,装订好的试卷不许拆开。
第五十一条 考生答完试卷后,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立即离开考场。
第五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生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第五十三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考场违纪或作弊行为。
第九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1、带入书包、书籍、笔记本、草稿纸、垫物等,不按规定清理、放置者;
2、带入掌上电脑、快译通、能存储数理化公式的计数器及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不论使用与否),不按规定放置者;
3、未经监考老师许可或检查,传递计算工具、空白纸张(无答案或印痕)者;
4、提前交卷后,在教室外大声交流答案者;
5、未经监考教师允许而离开考场者;
6、将试卷带出考场;
7、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处理:
1、夹带小抄者,不论使用与否;
2、传递试卷、小抄、草稿纸(有字迹或印痕);
3、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给他人看者;
4、相互交换答案、交头接耳、低头私语、偷看他人试卷者;
5、宣布考试结束,尚未交卷前,相互通报答题情况或看他人答案者。
6、其他的作弊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作弊处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3、重犯考试作弊的。
第五十七条 考场违纪和考场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对违纪者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没收作弊物证,并责令作弊学生在物证和试卷上签字,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字。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交回,并通报给学院秘书登记。
第五十九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老师负责调查。
第六十一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核实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经教务处核准后,按照《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权限由学校行文。
第六十二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由辅导员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并由其签收。由学院行文处分的,处分文件同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
第六十三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由学院或教务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