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贵州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15:20 [ ] 浏览次数: 来源: 责任编辑:mcs 视力保护色:

贵师院发〔2013〕74号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是教师传授知识、培养学生技能和良好道德品质的主要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行为,严格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确保学校教学秩序,进一步推动学风、教风建设和加快青年教师的职能技能培养,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规律,做到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科学精神、精湛专业、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第二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的安排,按照课堂教学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并在课堂教学中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第三条  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教学进度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或讲稿)。做好每一堂课的各种教学设备、教具、模型等相关教学准备工作。

第四条  教师在每学期第一堂课应采用说课的方式,全面介绍本课程在本专业的地位和作用,介绍课程培养的目标(知识、能力、情感),以及本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学习方法、考核评价方法,使学生对本门课程有整体系统的了解和认识。

第五条  教师一般应提早3—5分钟进入课堂。在课堂上应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站立讲授。做到“四有”,即:有课程教学大纲,有学期授课计划,有课程教材,有教案(讲稿)。

第六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的具体要求,做到课堂引入合理、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思路清晰、详略得当、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得当。

第七条  教师对授课内容要熟练掌握,力求做到能脱离讲稿授课,不照本宣科。课堂讲授使用普通话,语言要准确、简练、生动;文字、符号、公式、图表等书写要规范、清晰。

第八条  教师应坚持因材施教原则,根据教学对象的层次和差异,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教学,重视对学生的学习方法指导和课堂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做到课堂“教”与“学”双向互动。

第九条  教师在课堂讲授时,要坚持循循善诱,耐心辅导,不讽刺挖苦学生,不歧视学生,不得以各种形式辱骂、体罚学生,任何人不能私自调课、停课,违者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教师应按课表和学期授课计划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规定的授课对象上规定的内容。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不得将授课改为自习、看视频、做作业等。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十一条  教师应注重组织课堂教学,严格纪律管理,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在课堂上睡觉、玩手机等违纪和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教育,同时要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将学生学习情况和到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院部。按照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把学生考勤作为课程平时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教师要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能独立制作多媒体课件,熟练操作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在课程结束时,教师应对课程主要教学内容进行总结,但不得以复习重点、介绍题型等方式在考前透露闭卷考试内容,更不能将试题泄露给学生。课程结束后,教师应按学校要求认真组织考试,并结合学生平时到课情况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客观、科学的综合评价,合理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教师在实训基地、实验室上课或上体育课时,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爱护设施,维护好各教学场地的卫生。认真指导学生掌握操作方法,做好组织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和关闭设备,以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教师应主动配合和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上课情况和教学效果的检查与督导,并积极向学院反映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经常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认定的规定
下一条:贵州师范学院通识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打印】    【收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