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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计学院转发《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主题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年04月13日 10:38 [ ] 浏览次数: 来源: 责任编辑:mcs 视力保护色: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贵师院党发〔201514

 

关于印发《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第四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中共贵州省教育厅党组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直高校、厅属学校和单位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的政治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各基层党委、各部门要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好本单位在党风廉政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党委书记要做廉洁从政的表率,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分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纪委各自的责任,建立倒查追责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二章主体责任范围

第六条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的主体责任范围:

    (一)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

    (二)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行为;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领导和支持执纪机关查处违纪问题;

    (五)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第三章 主体责任内容

第七条 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中纪委、省纪委、教育部、省教育厅教育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随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作两次以上廉政勤政报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

    (四)做好源头治理工作。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处并重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厅六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教风学风及“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工作作风教风学风促校风。

    (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学校校风建设,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行为。

    (八)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汇报,并帮助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积极支持和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

    (十)对班子和队伍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不良苗头及时约谈,抓早抓小,及时纠正。

    (十一)严格监督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校纪委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通过主持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四)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督促落实好“一岗双责”。

    (五)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廉洁从政表率。

第九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内容: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分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二)加强对分管部门干部的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批评、早纠正。

    (三)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二级单位的责任内容

    (一)基层党委领导班子、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每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具体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作风建设,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加强廉政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督,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传达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作廉洁从政表率,做好任务分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三)其他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做好廉政风险防范,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落实好“一岗双责”的要求。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校内各二级单位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与学校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每位处级干部与学校党委书记签订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十二条  落实工作报告制度。结合目标绩效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在全校范围内或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述职述廉。校内各基层党委、职能部门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接受学校党委的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健全廉政约谈制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校领导班子与分管联系的校内单位负责人,适时进行廉政谈话,掌握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党委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教职工生利益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上级交办的重要控告申诉或违法违纪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按照党委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量化考核表》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一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成员。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目标绩效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每年专题报告省教育厅工委和省教育纪工委。

第十九条  建立副处级以上干部廉政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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